撤銷贈與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3049號
PCEV,109,板簡,3049,2021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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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04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訴訟代理人 楊富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貞治等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如說明二所示事項, 逾期未補正,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 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436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 應 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及其附 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 出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 第119條第1項亦 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定有明文。二、本件有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被告林貞治積欠債權之利息起算日為92年1月27日或 98年1月27日?若為98年1月27日,原因? (二)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即被告林貞治積欠債務之合 計數額(包含本金及計算至起訴日109年10月6日之利 息暨違約金), 並依附錄之規定,按債權額繳納裁 判費之差額(請扣除已繳納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元) 。
(三)泰豪寵物店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毋省略)。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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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