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2630號
PCEV,109,板簡,2630,2021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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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63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上原告與被告盧健傳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如說明二所示事項, 逾期未補正,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 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436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 應 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及其附 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 出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 第119條第1項亦 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定有明文。二、本件有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計算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即主張之債權額之合計 數額(包含本金及計算至起訴日之利息暨違約金,非 僅計算本金)、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新北市○○ 區○○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2764建號建物)於109年7 月之交易價額,並以較低之價額依附錄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之差額(已繳納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 (二)被繼承盧何招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繼 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 ),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暨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 主文。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有如主文所示欠缺,有補正之必要。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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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