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2227號
PCEV,109,板簡,2227,2021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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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22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彥之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韵玟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業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11月30日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原告對於
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49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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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