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092號
原 告 福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琇蘭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律師
邱任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賃費用等事
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租賃費用等,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620,000 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838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6
,33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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