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966號
原 告 利得特殊鋼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靜怡
訴訟代理人 楊文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銪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
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1708 號),嗣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
告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6,786 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260 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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