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建簡字,109年度,97號
PCEV,109,板建簡,97,2021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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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97號
原   告 瑝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池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蔚華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而原告訴請被告自行修繕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5樓房屋至不漏水程度,並修復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
房屋之天花板、漏水及壁癌,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預估修復費用
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
類提案第19號參照),原告起訴未具體敘明修繕所需費用,本院
前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
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
的價額補繳裁判費,然原告於110年1月4日收受裁定後,迄今仍
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7,33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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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瑝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