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9年度,4847號
PCEV,109,板小,4847,2021012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4847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被   告 羅元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