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9年度,4741號
PCEV,109,板小,4741,202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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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板小字第474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訴訟代理人 林子源 
被   告 黃佩怡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板小字第4741號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
華民國110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下
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昱平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壹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萬壹仟柒佰壹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王昱平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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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