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司簡調字,109年度,2693號
PCEV,109,板司簡調,2693,202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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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69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江山等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按聲請調解 係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魏江山積欠聲請人現金卡 貸款未清償。詎相對人魏江山之母過世後遺有坐落於新北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2634、2638建號建物(下稱 :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由相對人江穆淇就系 爭不動產為繼承登記,是就相對人間不動產借名登記一事, ,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代位請求返還系爭不動 產,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魏江山之現金卡債權乃屬金融機 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且聲請人就該債權已 取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100號確定支付命 令之執行名義,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 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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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