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司簡調字,109年度,2578號
PCEV,109,板司簡調,2578,2021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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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578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履行契約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等人請求收購稻米振興農業事件,聲請法院通知相對人進行 調解程序,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僅列相對人姓名,而無送達處所,經本院 命聲請人補正相對人之應受送達址並釋明對相對人之請求權 基礎,惟上開補正函文無從送達,此有外交部條約法律司民 國109年12月29日條法字第10924128350號函在卷可稽,依卷 內事證資料,可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而不能調解,揆諸前 開法條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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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