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板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鄭益修
被移送人 洪敬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年12月28日新北警海秩字第109397794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益修、洪敬堯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1,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 時間:民國109年12月2日上午0時0分。 (二) 地點:新北市板橋區裕民街59巷。
(三) 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鄭益修、洪敬堯於警詢時自白。(二)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幀及現場照片3幀。三、按互相鬥毆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等2人 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互相鬥毆之非 行。爰審酌被移送人二人是因為情節輕微的行車糾紛引發口 角,持安全帽互相毆擊,並沒有造成彼此重大的傷勢,事後 也不互相提告,只是兩人在公共場合做出這種行為,當然還 是會造成路過民眾的不安全感,危害了社會秩序,考量情節 並不嚴重,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