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800號
聲 請 人 羅怡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錦村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4月25日本院108年度裁字第65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該部分業經本院以 109年度裁聲字第849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於民國109年12 月2日送達;而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 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2月22日送達, 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憑。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 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簡 慧 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