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本院裁
定(109年度台聲字第880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09條 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 ,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88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 審,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於民國 102年11月間 自相對人公司離職後,迄仍因病無法工作,且無任何資產可 資運用,經濟狀況已發生重大變更,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云云,為其論據。惟所提出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至106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等證據,並不足以釋明其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 上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聲請再審之訴訟費用,其聲請即 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吳 美 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