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0年度,240號
TPSV,110,台聲,240,202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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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
2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50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 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9年度台聲字第250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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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