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0年度,228號
TPSV,110,台聲,228,20210114,1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本院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20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 109年度台聲字第120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 109年10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嗣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 109年度台聲字第2503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25日送達聲請人,亦有送達證書可憑。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