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閱覽評議內容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裁
定(109年度台聲字第62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624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2338號裁定駁回,該裁定於民國109年11月5日寄存送達於其住所地之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太保分駐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是項送達,業於同年月15日生效。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堪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欠缺,本院即無庸定期命其補正。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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