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謝一郎等因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109年度台上字第2952號)聲請更正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9年度,2952號
TPSV,109,台上,2952,2021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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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2952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謝一郎 
      林麗艷 
      陳葦哲 
      陳清源 
      謝炳坤 
      黃謝蜜 
      何德基 
      何德仁 
      何德祥 
      何雯倩 
      何雯蘭 

      陳政宏 
      陳正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李奇哲律師
      李孟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土
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25日本院裁定(
109 年度台上字第2952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所載「林麗豔」應更正為「林麗艷」。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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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