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9年度,2725號
TPSV,109,台上,2725,202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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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2725號
上  訴  人 桂田璽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桂田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朱仁宗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廖嘉成律師
       陳巧宜律師
       李佳樺律師
被 上訴 人 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辜懷如
訴 訟代理 人 郭士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民著
上字第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之臺北京站君品酒店(下稱君品酒店)住 房及家具飾品等擺設(下稱系爭著作),係委由訴外人十月 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十月公司)設計,屬著作權法保護 之其他建築著作,十月公司將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伊。上 訴人抄襲系爭著作,重製於其經營之臺東桂田喜來登酒店( 下稱桂田酒店)住房,並將該房型照片刊載於相關網站,不 符商業競爭倫理,構成不公平競爭行為,且不法侵害伊之著 作財產權等情。爰依著作權法第84 條、第88條、第88條之1 、第89條;公平交易法第25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 第33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 項、第185條第1項、第28條等規定,求為命:㈠上訴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算之法定遲延利息;㈡桂田公司拆除及移除坐落臺東縣臺東 市○○路000 號建物內住房房型(現名為豪華、尊尚豪華、 高級家庭、尊貴豪華、豪華家庭客房)之住房設計,依財團 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民國106 年11月24日之著作權 侵害鑑定研究報告書(下稱鑑定報告)所列構成近似之物品 (下稱系爭物品),於拆除及移除前不得提供消費者居住使 用;㈢桂田公司不得使用侵害系爭著作之住房設計照片;刪 除以桂田酒店名義於上訴人網頁及訂房網站易飛網、易遊網 、雄獅旅遊網、Agoda.com、Booking.com網站登載侵害系爭



著作之照片(下稱系爭照片);㈣上訴人應連帶負擔費用, 刊登本件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之當事人、案由及主文之內容, 於蘋果日報全國版第1版下半頁以電腦標楷體10號字體1日( 下稱刊登判決內容)之判決(其餘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 述)。
二、上訴人抗辯:系爭著作非著作權保護客體,且不具藝術性與 原創性。況桂田酒店係伊聘任設計師設計,於被上訴人主張 之侵權事實前定稿,桂田公司無抄襲情事。桂田公司與被上 訴人之旅館不具競爭關係,未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 顯失公平行為,亦未侵害被上訴人之權利等語。三、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部分之判決,駁回其上訴, 理由如下:
㈠綜觀十月公司之設計概念說明、平面配置圖、立面圖、剖面 圖、放樣尺寸圖、家具設計圖,及君品酒店客房房型之現場 照片,參互以察,堪認被上訴人對該酒店房型室內設計之創 作概念、過程,及十月公司透過空間、設備佈置與規劃、家 具選取、動線設計、採光規劃等具體之表達方式,使消費者 感受創作者呈現法國古典路易十六、融合現代東方風格之舒 適與典雅氣氛,具有原創性之藝術或美感表達,系爭著作為 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建築著作。
㈡依證人陳香蘋之證言,及被上訴人、十月公司雙方用印及合 意修改之往來電子郵件以觀,可知被上訴人於103 年12月發 現上訴人有抄襲系爭著作之行為,遂於104年4月間另與十月 公司簽訂設計委託合約書變更契約書(下稱變更契約),依 該契約書內容,被上訴人為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專屬被授 權人,並溯自98 年3月26日生效,得向上訴人行使系爭著作 之著作財產權。再依證人趙家樂所證,及上訴人朱仁宗之住 房資料以考,可知朱仁宗有接觸君品酒店之客房設計內容, 其隨同人員並以拍照、實地量測等方式,接觸系爭著作。 ㈢稽諸證人張智堯之證言,及鑑定報告內容,可知該報告所稱 :桂田酒店之3 個對應房型室內設計,有抄襲君品酒店所提 房型之室內設計成果,並基於其自有硬體之限制與設計,進 行些微調整,比對照片如原判決附圖所示各節,可以採取。 以故,上訴人抄襲系爭著作之室內設計房型,侵害其著作財 產權,應可確定。
㈣衡以桂田酒店房型設計之整體觀念與感覺,已達高度抄襲君 品酒店之程度;相關消費者乍視之下,可能誤認桂田酒店與 君品酒店或被上訴人之企業集團為關係企業,或彼此為加盟 或授權等關係;桂田公司復將抄襲之房型設計照片,置於官 方網頁、各大訂房網站,以招攬消費者入住,除節省設計創



作及裝修時間外,亦無須支付鉅額設計費用;臺灣幅員狹小 ,各觀光景點往來便利,消費者之旅遊選擇多元化,觀光旅 館業者間具有高度競爭各節,參互以考,堪認上訴人以不公 平方式,直接利用高度抄襲成果,勢將減少競爭相對人之交 易機會,足以影響觀光旅館業或飯店之交易秩序,係顯失公 平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㈤被上訴人雖證明其受有損害,然難以證明實際損害金額或證 明顯有重大困難。審酌被上訴人委請十月公司為君品酒店整 體室內設計之金額、桂田酒店104年至106年度之住房收入、 102年至105年度同業利潤標準表之觀光旅館淨利、上訴人故 意侵害系爭著作,核屬情節重大,桂田酒店迄未變更其房型 室內設計各情,被上訴人得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 項但書規 定,請求桂田公司賠償50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朱仁宗係 桂田公司之負責人,其因執行職務而為侵害系爭著作之著作 財產權,應與桂田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㈥被上訴人依著作權法第84條、第88條之1 及公平交易法第29 條規定,請求桂田公司拆除及移除系爭物品,並禁止於拆除 及移除前提供消費者居住使用,且不得使用系爭照片,為有 理由。另審酌君品酒店坐落臺北市中心,桂田酒店屬五星級 旅館,其知名度及營業額均甚高;上訴人高度抄襲君品酒店 住房室內設計,侵害情節重大等一切情狀,可見被上訴人依 著作權法第89條、公平交易法第33條規定,求為判命上訴人 連帶負擔費用,刊登判決內容,亦應准許。
四、本院判斷:
㈠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 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所稱 創作,乃著作人基於思想或感情之表現,且有一定之表達方 式,須具有原創性。而所謂原創性,則指著作人之獨立創作 ,具備特定內容與創意表達,足以表現該著作之個性及獨特 性,而非抄襲他人之著作物。
㈡上訴人抗辯:系爭著作乃參考業界慣用配置及現品採購,其 家具外觀、選擇、尺寸、採光照明、動線佈局等項,欠缺原 創性云云,並提出家具型錄之公證書、書籍、交通部觀光局 星級評鑑表等件為證(見原審卷㈦11至54頁;卷㈣105至165 、173至375、591至613、617至623頁)。依上說明,系爭著 作是否具有原創性,攸關被上訴人得否主張著作財產權,自 應審認判斷。原判決未敘明上訴人之上揭防禦方法及所提證 據,何以不足採之意見,逕認系爭著作為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之建築著作,已屬可議。
㈢被上訴人於103 年12月發現上訴人抄襲系爭著作之行為,遂



於104年4月間另與十月公司簽訂變更契約,而為系爭著作之 著作財產權專屬被授權人,並溯自98 年3月26日生效等情, 既為原審所認定。則十月公司似於上訴人侵害系爭著作財產 權之事實發生後,始將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回溯授權予被 上訴人。倘若如此,原為十月公司對上訴人之各損害賠償債 權,有無讓與被上訴人?涉及被上訴人得否依侵害著作財產 權之各該規定為請求,亦應予調查。原判決僅以變更契約內 容,即認被上訴人得依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為請求,尚嫌 速斷。
㈣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 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係 不正競爭(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概括規定。行為是否構成不 正競爭,可從行為人與交易相對人之交易行為,及市場上之 效能競爭是否受到侵害,加以判斷。事業如以高度抄襲他人 知名商品之外觀或表徵,積極攀附他人知名廣告或商譽等方 法,榨取其努力成果,或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 訊,而足以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依整體交易 秩序綜合考量,認已造成民事法律關係中兩造當事人間,利 益分配或危險負擔極度不平衡之情形時,固可認為與上開條 文規定合致。惟倘事業之行為並無欺罔或顯失公平,或對市 場上之效能競爭無妨害,或不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則無該 法條之適用。
㈤上訴人一再陳稱:桂田酒店與君品酒店之地理位置、消費客 源、經營方針皆有區隔,並無替代或競爭關係;且客房裝潢 ,非消費者在意或選擇飯店之因素等語,並提出蓋洛普徵信 股份有限公司之旅館客房設計獨特性調查報告、籌設申請說 明書、營運計畫書、交通部觀光局數據、簡報資料、業界書 籍等件為據(見原審卷㈢289至331頁、卷㈥69至189、453至 480、525至537、541至573 頁)。桂田公司高度抄襲君品酒 店之房型設計,是否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 之行為,應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意旨,斟酌相關證據之調查結 果及全辯論意旨以為認定,此與上訴人抗辯其未違反公平交 易法第25條規定,所關頗切,自有研求之必要。原審未斟酌 上揭抗辯及證據,徒以臺灣幅員狹小,各觀光景點往來便利 ,即推論兩造具有高度競爭關係,而為上訴人不利之認定, 除不當適用上開規定外,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㈥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關其敗訴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即 有理由。
五、結論: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 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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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桂田璽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桂田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桂田璽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