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519號
聲 明 人
即 上訴 人 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德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律師
被 上訴 人 許雅筑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李瑞敏律師
康立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明德為上訴人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吳明德,有經濟部函、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吳明德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