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台附字,109年度,2號
TPSM,109,台附,2,202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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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台附字第2號
上  訴  人 泰國商創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SINO-THAI
       CREATION INTERNATIONALCO., LTD.



法 定代理 人 程萬遠
訴 訟代理 人 魏憶龍律師
被 上訴 人 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束學

上 二人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許兆慶律師
       邱若曄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等罪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
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
決(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 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 ,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甚明。上揭所謂 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
二、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因而判 決駁回上訴人泰國商創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附帶民事訴訟之 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關於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 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刑事判決既無 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 提起上訴。
三、從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主辦)
法 官 李 英 勇
法 官 何 信 慶
法 官 朱 瑞 娟
法 官 高 玉 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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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國商創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