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9號
原 告 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田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林志民
楊筑傑
被 告 承輝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温斯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黎銘律師
陳家賢
陳翠敏
袁耀慶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9 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中華民國註冊證書第I592577 號「渦輪分 子式真空泵用之轉子蓋子」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 利權人,而被告承輝先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承輝公司)所 製造加裝於「磁浮式渦輪分子泵」設備之轉子蓋子(下稱系 爭產品),乃係實施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利用與系爭 專利實質相同之方式,執行相同之功能,而得到實質相同之 結果,經比對分析後,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請 求項6 、請求項7 之均等範圍。又原告於民國108 年9 月間 曾函知被告承輝公司停止侵害系爭專利,惟被告承輝公司就 此函覆稱其未侵害系爭專利等語,仍然我行我素,顯毫無自
我約制之意,自屬故意原告之專利權;據悉被告承輝公司已 在「磁浮式渦輪分子泵」實施安裝系爭產品至少200 臺,每 組單價新臺幣(下同)4 萬元,其毛利率70%,則原告得請 求之損害賠償額應有560 萬元(計算式:200 ×40,000×70 %=5,600,000 ),而被告承輝公司係故意侵害原告之專利 權,應以上開損害額之3 倍計算賠償額,即賠償額為1,680 萬元(計算式:5,600,000 ×3 =16,800,000);另被告温 斯忠既為被告承輝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自應與被告承輝公司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再者,被告承輝公司所銷售之系爭產 品,既有侵害原告系爭專利之專利權,原告自得請求被告承 輝公司排除及防止侵害。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項、第2 項 、第97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第28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 聲明:㈠被告承輝公司、温斯忠應連帶給付原告1,680 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承輝公司不得自行或使他人製造、為 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 利之專利權之物品。㈢第一、二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等抗辯: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治具」技術特徵具限定作用,且「治 具」之技術特徵與「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之技 術特徵,兩者是相互配合並產生相對應才得以實施之效果, 且其對應皆為特定之點,因此可得確定,其相對應之側定部 數量亦會造成其轉子蓋子結構上之改變,該請求項具有限定 作用。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其特徵係在:該轉子上方設 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 」要件及請求項7 之「轉子上方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 ,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要件具限定作用。 ㈡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6之均等範圍 ⒈系爭產品之轉子蓋子的周圍等角並未分佈有側淺槽,且系爭 產品的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伸的一螺栓是直接與旋轉軸相螺 接,而非與鎖接室底側相螺接,故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之要件在文義上並不相同。再就技術手段(Way )而言 ,系爭專利技術手段為轉子上方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 ,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並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 伸有一螺接於鎖接室底側之螺栓;而系爭產品為該轉子上方 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並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伸有一 螺接於旋轉軸一端之螺栓,技術手段不相同。就功能(Func tion)而言,系爭專利技術手段為藉由螺栓螺接至鎖接室底
側,使得轉子蓋子封閉鎖接室,且利用側淺槽與治具之側定 部相嵌合;而系爭產品則為藉由螺栓螺接至旋轉軸上,使螺 栓之兩端分別鎖固轉子蓋子及旋轉軸,且利用轉子蓋子的側 壁之表面設計為平滑曲面,以與治具之夾持部的側壁相固持 ,功能不相同。就結果(Result)而言,系爭專利令鎖接室 無法成為粉塵顆粒積存的密閉空間,且利用側定部與側淺槽 之相應嵌接,恰可平均轉子蓋子的受力均衡;而系爭產品利 用螺栓之兩端分別鎖固轉子蓋子及旋轉軸而不易脫落,且轉 子蓋子的側壁為平滑曲面,以與治具之夾持部的側壁相固持 ,故轉子蓋子可於旋轉軸轉動的過程中,協助導引氣流,使 其趨於穩定,結果不相同。
⒉就系爭產品及其治具無相對應之側淺槽及測定部,文義並不 相同。再就技術手段(Way )而言,系爭專利上方突設有一 旋扳體與一底面上凹之可套置轉子蓋子的承窩,且承窩周圍 分佈有相應側淺槽位置之側定部;而系爭產品上方突設有一 旋扳體與一底面上凹之可套置轉子蓋子的承窩,且承窩內設 有一夾持部,技術手段不相同。就功能(Function)而言, 系爭專利旋扳體提供扳動元件旋轉治具,承窩用於套接轉子 蓋子,且側定部是用於與側淺槽相嵌合;而系爭產品旋扳體 提供扳動元件旋轉治具,承窩用於套接轉子蓋子,且利用夾 持部的側壁與轉子蓋子的側壁相固持,功能不相同。就結果 (Result)而言:系爭專利扳動元件操作治具及轉子蓋子一 致旋轉,俾此達成轉子蓋子與轉子的組合與拆卸脫離,惟側 定部與側淺槽之相應嵌接恰可平均轉子蓋子的受力均衡,且 扳動元件如為扭力扳手執行轉子蓋子組裝時,其轉子蓋子組 裝又可有以扳動元件設定與轉子在預設壓力值內組裝之效益 ;而系爭產品扳動元件操作治具及轉子蓋子一致旋轉,惟承 窩套接於轉子蓋子上時,其夾持部的側壁則固持轉子蓋子之 外側壁,使得治具轉動時可帶動轉子蓋子旋轉,俾此達成轉 子蓋子與轉子的組合與拆卸脫離,結果不相同。 ⒊由上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轉子蓋子設有的側淺槽在必 須與治具之側定部相對應,故在組合與拆卸轉子蓋子時,除 了施予水平旋轉的旋力外,還必須施予垂直力(例如為了壓 緊側淺槽與側定部對應的位置),才可有效達成組合與拆卸 之功效;反觀系爭產品在組合與拆卸轉子蓋子時,則因治具 的夾持部的側壁已固持轉子蓋子之外側壁,故使用者僅需施 予水平的旋力,即可達到組合與拆卸轉子蓋子之作用。由上 述比對分析而論,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之技術手段、功能及 結果皆有實質性之差異,自無均等論之適用。又系爭專利請 求項6 附屬於獨立項1 ,因獨立項1 不構成侵權,因此請求
項6 亦不構成侵權。
㈢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均等範圍 系爭專利於轉子上方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部分與系爭 產品之文義不相同,亦無均等論之適用,理由同上所述。又 系爭產品雖有類似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階級段結構,但未有 系爭專利請求項7 所述階級段上側增設之螺紋段、可供階級 段之螺紋段穿透的階級段納孔及螺帽之技術特徵,故系爭產 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要件文義上並不相同。再者,就技 術手段(Way )而言,系爭專利為上方又突伸有一階級段, 階級段上側增設有一螺紋段,螺紋段中心另下凹有一內螺孔 ,而後,旋轉軸上套定有該轉子,轉子於鎖接室中心增具有 一可供階級段之螺紋段穿透的階級段納孔,且鎖接室中增置 入一鎖接螺紋段之螺帽,並轉子上方又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 子蓋子,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伸有一螺接於鎖接室底側之螺 紋段中心內螺孔的螺栓,其特徵係在於:該渦輪分子式真空 泵於旋轉軸上方又突伸有一階級段,階級段上側增設有一螺 紋段,螺紋段中心另下凹有一內螺孔,而後,旋轉軸上套定 有該轉子,轉子於鎖接室中心增具有一可供階級段之螺紋段 穿透的階級段納孔,且鎖接室中增置入一鎖接螺紋段之螺帽 ,並轉子上方又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中心 朝下延伸有一螺接於鎖接室底側之螺紋段中心內螺孔的螺栓 者。而系爭產品為上方又突伸有一階級段,階級段中心另下 凹有一內螺孔,而後,旋轉軸上套定有該轉子,轉子於鎖接 室中心增具有一可供階級段穿透的階級段納孔,且鎖接室中 增置入複數固定元件以組合轉子及旋轉軸,並轉子上方又設 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伸有一螺接 於鎖接室底側之螺紋段中心內螺孔的螺栓者,技術手段不相 同。就功能(Function)而言:系爭專利為利用螺紋段及螺 帽鎖固轉子與旋轉軸,再利用螺紋段內的內螺紋與轉子蓋子 的螺栓相螺接;而系爭產品為利用鎖接室中增置入的複數固 定元件以組合轉子及旋轉軸,再利用階級段的內螺紋與轉子 蓋子的螺栓,功能不相同。就結果(Result)而言:系爭專 利為以將轉子蓋子及轉子固持於旋轉軸上;而系爭產品為以 將轉子蓋子及轉子固持於旋轉軸上,結果相同。由上述比對 分析,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之技術手段、功能及結果皆有實 質性之差異,自無均等論之適用。
㈣被告承輝公司製造之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7 之文義或均等範圍,原告主張被告承輝公司製造或 販售之系爭產品侵害其專利權,被告等並應連帶負損害賠償 責任,原告並得請求防止侵害,即無理由。
㈤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被告承輝公司則製造、 販售系爭產品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專利證書、系爭專利說 明書公告本、存證信函等件為證(本院卷㈠第75至84頁、第 137 至170 頁),且為被告等所不爭執(本院卷㈠第244 頁 ),堪信為真實。
四、系爭專利及系爭產品技術內容
㈠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係為一種渦輪分子式真空泵用之轉子蓋子,該渦輪 分子式真空泵上方突設有一旋轉軸,旋轉軸上套定有一轉子 ,轉子中心下凹有一鎖接室,其中,該轉子上方設有封閉鎖 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周圍分佈有側淺槽,中心朝下延 伸有一鎖接內螺孔之螺栓。惟,轉子與轉子蓋子之組合及分 離可據一治具及一扳動元件操作;其治具上方突設有旋扳體 ,底面上凹有可套置轉子蓋子之承窩,承窩周圍分佈有相應 嵌入側淺槽之側定部,俾以,側定部相應嵌入側淺槽作為治 具穩定操作轉子蓋子與轉子之組合與分離拆卸的事實優異依 據者。(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發明摘要,本院卷㈠第141 頁) ⒉系爭專利所欲解決問題
習知渦輪分子式真空泵10當用在諸如晶元、電子基板等漸鍍 覆著加工過程中,容易於鎖接室201 積存粉塵顆粒,而鎖接 室201 所積存的粉塵顆粒極易因不穩之氣流變化而噴灑飛揚 ,並飛揚之粉塵顆粒會導致粉塵顆粒回溯加工區域污染晶元 等產品;再者,為杜絕鎖接室201 積存粉塵顆粒,致轉子20 上方設計有封閉鎖接室201 的蓋子202 之產品,蓋子202 穿 設有鎖固於鎖接室201 底側之螺栓30。惟,螺栓30鎖固區域 還是有少量空間供粉塵顆粒積存,致蓋子202 之阻接並非完 美無缺,且螺栓30鎖固也容易過度摧逼蓋子202 ,令蓋子20 2 於轉子20高速旋轉後有變形及破裂移慮。(參系爭專利說 明書第1 頁,本院卷㈠第143頁)
⒊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
系爭專利之渦輪分子式真空泵上方突設有一旋轉軸,旋轉軸 上套定有一轉子,轉子中心下凹有一鎖接室,鎖接室周圍具 有側壁,而鎖接室中心固接有旋轉軸,其中,該轉子上方設 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 ,並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伸有一螺接於鎖接室底側之螺栓。 惟,轉子與轉子蓋子之組合及分離可據一治具及一扳動元件 操作;其治具設有:一上方突設之旋扳體與一底面上凹之可
套置轉子蓋子的承窩,而承窩周圍分佈有相應側淺槽位置之 側定部。而後,治具可操作轉子蓋子與轉子組合與拆卸脫離 ,其治具的操作步驟為:先將承窩由上套接轉子蓋子,並據 側定部嵌入側淺槽,而後,利用扳動元件控制旋扳體順向旋 轉治具,同時,治具利用側定部抓持側淺槽同步旋轉轉子蓋 子及螺栓,此時,由螺栓旋轉鎖入鎖接室底側至轉子蓋子密 封鎖接室,反之,當轉子蓋子需拆卸時,可據扳動元件逆向 旋轉治具至轉子蓋子脫離轉子。(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2 頁 ,本院卷㈠第144頁)
⒋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
系爭專利之主要目的,是提供一種安裝在轉子上方用於封閉 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是一體製作,故鎖接室在封閉 後無虞受污,且導流面可作為引導氣流之標的。(參系爭專 利說明書第3 頁)系爭專利之另一目的在於:提供一治具利 用承窩套接轉子蓋子,同時以等角分佈之側定部嵌入相應的 側淺槽;而後,據扳動元件操作治具及轉子蓋子一致旋轉, 俾此達成轉子蓋子與轉子的組合與拆卸脫離,惟,側定部與 側淺槽之相應嵌接恰可平均轉子蓋子的受力均衡,且扳動元 件如為扭力扳手執行轉子蓋子組裝時:其轉子蓋子組裝又可 有以扳動元件設定與轉子在預設壓力值內組裝之效益。(參 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 至4 頁,本院卷㈠第145、146頁) 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7 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 及7 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原告主張受侵害者為系爭專利 請求項1 、6 及7 ,本件僅就此範圍審理,請求項1 、6 及 7 之內容如下(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⑴請求項1 :
一種渦輪分子式真空泵用之轉子蓋子,該渦輪分子式真空泵 上方突設有一旋轉軸,旋轉軸上套定有一轉子,轉子中心下 凹有一鎖接室,鎖接室周圍具有側壁,而鎖接室中心固接有 旋轉軸,其特徵係在:該轉子上方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 子,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並轉子蓋子中心朝下 延伸有一螺接於鎖接室底側之螺栓;惟,轉子與轉子蓋子之 組合及分離可據一治具及一扳動元件操作;其治具至少設有 :一上方突設之旋扳體與一底面上凹之可套置轉子蓋子的承 窩,而承窩周圍分佈有相應側淺槽位置之側定部。(參系爭 專利說明書,本院卷㈠第153頁)。
⑵請求項6 :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渦輪分子式真空泵用之轉子蓋 子,其中,該渦輪分子式真空泵於旋轉軸上方又突伸有一階 級段,階級段上側增設有一螺紋段,螺紋段中心另下凹有一
內螺孔,而後,旋轉軸上套定有該轉子,轉子於鎖接室中心 增具有一可供階級段之螺紋段穿透的階級段納孔,且鎖接室 中增置入一鎖接螺紋段之螺帽,並轉子上方又設有封閉鎖接 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伸有一螺接於鎖接室底 側之螺紋段中心內螺孔的螺栓。(參系爭專利說明書,本院 卷㈠第154 頁)。
⑶請求項7 :
一種渦輪分子式真空泵用之轉子蓋子,該渦輪分子式真空泵 上方突設有一旋轉軸,旋轉軸上套定有一轉子,轉子中心下 凹有一鎖接室,鎖接室周圍具有側壁,而鎖接室中心固接有 旋轉軸,而後,轉子上方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 蓋子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並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伸有一 螺接於鎖接室底側之螺栓,其特徵在於:該渦輪分子式真空 泵於旋轉軸上方又突伸有一階級段,階級段上側增設有一螺 紋段,螺紋段中心另下凹有一內螺孔,而後,旋轉軸上套定 有該轉子,轉子於鎖接室中心增具有一可供階級段之螺紋段 穿透的階級段納孔,且鎖接室中增置入一鎖接螺紋段之螺帽 ,並轉子上方又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中心 朝下延伸有一螺接於鎖接室底側之螺紋段中心內螺孔的螺栓 ,其特徵係在於:該渦輪分子式真空泵於旋轉軸上方又突伸 有一階級段,階級段上側增設有一螺紋段,螺紋段中心另下 凹有一內螺孔,而後,旋轉軸上套定有該轉子,轉子於鎖接 室中心增具有一可供階級段之螺紋段穿透的階級段納孔,且 鎖接室中增置入一鎖接螺紋段之螺帽,並轉子上方又設有封 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伸有一螺接於鎖 接室底側之螺紋段中心內螺孔的螺栓者。(參系爭專利說明 書,本院卷㈠第154 、155 頁)。
㈡系爭產品技術內容
系爭產品為一種轉子蓋子,其可用於「渦輪分子式真空泵」 ,依系爭產品實物照片對其作技術描述為:系爭產品之轉子 蓋子由覆蓋單元及螺栓組合構成,覆蓋單元上方具有導流面 ,覆蓋單元下方具有平接面,平接面範圍內具有伸入渦輪分 子式真空泵之轉子之鎖接室的延伸段,延伸段恰可近貼於渦 輪分子式真空泵之轉子之鎖接室的側壁,系爭產品可設於渦 輪分子式真空泵之轉子上方以封閉渦輪分子式真空泵之轉子 之鎖接室,系爭產品之覆蓋單元中心朝下螺接有螺栓,以螺 接於渦輪分子式真空泵之鎖接室底側,使得轉子蓋子覆蓋渦 輪分子式真空泵之轉子之鎖接室之開口,避免加工過程中粉 塵顆粒飄落至鎖接室之中。(系爭產品實物照片如附圖二所 示)
五、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現仍於專利權期間內, 詎被告承輝公司所製造、販售之系爭產品,業已落入系爭專 利請求項1 、6 、7 之專利權範圍,侵害原告之專利權,則 為被告等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經整理並協議簡化 爭點後(本院卷㈠第447 至448 頁、卷㈡第330 頁),所應 審究者為:㈠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之專 利權範圍?㈡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專利權 範圍?㈢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2 項、第97條第1 項、 第2 項、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 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2 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等連 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並排除侵害,有無理由?若有,金額若干 為適當?茲分述如下:
㈠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之專利權範圍 ⒈經解析系爭專利請求項1 範圍,其技術特徵可解析為7 個要 件,分別為:⑴要件編號1A:「一種渦輪分子式真空泵用之 轉子蓋子」;⑵要件編號1B:「該渦輪分子式真空泵上方突 設有一旋轉軸」;⑶要件編號1C:「旋轉軸上套定有一轉子 ,轉子中心下凹有一鎖接室,鎖接室周圍具有側壁,而鎖接 室中心固接有旋轉軸」;⑷要件編號1D:「其特徵係在:該 轉子上方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 佈有側淺槽」;⑸要件編號1E:「並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伸 有一螺接於鎖接室底側之螺栓」;⑹要件編號1F:「惟,轉 子與轉子蓋子之組合及分離可據一治具及一扳動元件操作」 ;⑺要件編號1G:「其治具至少設有:一上方突設之旋扳體 與一底面上凹之可套置轉子蓋子的承窩,而承窩周圍分佈有 相應側淺槽位置之側定部」,有系爭專利說明書在卷可稽( 本院卷㈠第153頁)。
⒉就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各特徵要件之文義比對 ⑴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可對應拆解為7 個要件,其中 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A、1B、1C、1F所文 義讀取,亦為被告等所不爭執(本院卷㈡第234、237頁)。 ⑵要件編號1D:觀諸系爭產品實物照片(本院卷㈠第171、173 頁),可知系爭產品該轉子上方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 ,然該轉子蓋子周圍轉子蓋子周圍並未有明顯側淺槽,故系 爭產品無法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編號1D「其特徵係在 :該轉子上方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周圍等 角分佈有側淺槽」所文義讀取。
⑶要件編號1E:觀諸系爭產品實物照片(本院卷㈠第171、173 頁),可知系爭產品轉子蓋子中心朝下螺接有一螺接於旋轉
軸且位於鎖接室底側之螺栓,故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之要件編號1E「並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伸有一螺接於鎖接 室底側之螺栓」所文義讀取。被告等雖辯稱系爭產品直接螺 接於突出鎖接室之旋轉軸上,非如系爭專利所稱「鎖接室底 側」,且該請求項為業界常見之實施方式,不具有限定作用 等語,惟所謂「文義讀取」,係指被控侵權對象包含經解釋 後的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每一技術特徵,亦即經解釋後的系 爭專利之請求項的每一技術特徵均出現(present )或存在 (exist )於被控侵權對象中,則稱請求項「文義讀取」; 而系爭產品轉子蓋子朝下螺接之螺栓,雖先鎖固至旋轉軸, 然該螺栓之鎖固位置,仍位於鎖接室底側位置;再者,系爭 專利說明書圖15揭示有螺栓鎖固至旋轉軸並位於鎖接室底側 位置之實施態樣,系爭專利要件編號1E文義範圍未排除此實 施態樣,當不得限縮解釋如系爭專利圖2 等其他特定實施例 ,是以,系爭專利要件編號1E已出現或存在於系爭產品螺栓 結構整體技術特徵。又於進行侵權判斷時,應以請求項所載 之整體內容為依據,就請求項整體(as a whole)為之,而 不忽略請求項中所載之用語,被告等以先前技術主張螺栓技 術特徵屬習知而應忽略此技術特徵等語,自有未洽。縱被告 等實質欲主張「先前技術阻卻」,然是否適用先前技術阻卻 ,應於判斷系爭專利之請求項與系爭產品之對應技術特徵是 否為均等時一併考量,然上開比對仍在「文義比對」而非「 均等比對」,尚不得主張「先前技術阻卻」;況且,判斷是 否適用均等論時,應就系爭產品落入專利權範圍之全部技術 特徵與單一先前技術是否相同,或為單一先前技術與專利申 請時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的簡單組合予以考量,被告等 僅以「單一要件編號」技術特徵與先前技術之比對方式,與 「先前技術阻卻」判斷方式不符。是被告等上開所辯,尚非 可採。
⑷要件編號1G:觀諸系爭產品實物照片(本院卷㈠第171、173 頁),可知系爭產品未顯示治具特徵,且轉子蓋子周圍表面 概成圓滑曲面,並未分佈有等角「側淺槽」之特徵,足見縱 有治具亦無對應有承窩周圍分佈有相應側淺槽位置之側定部 ,故系爭產品無法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編號1G「其治 具至少設有:一上方突設之旋扳體與一底面上凹之可套置轉 子蓋子的承窩,而承窩周圍分佈有相應側淺槽位置之側定部 」所文義讀取。
⑸綜上,系爭產品雖可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A至1C、 1E、1F所文義讀取,然無法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D 、1G所文義讀取,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
範圍,以下即進一步判斷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 1 要件編號1D、1G之均等範圍。
⒊就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編號1D、1G之均等分 析
⑴要件編號1D
系爭產品「該轉子上方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與系爭 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D「該轉子上方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 子蓋子,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相較: ①就技術手段而言:系爭專利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 ,可供治具及扳動元件對應卡合,而觀諸系爭產品實物照片 (本院卷㈠第171 頁),可知系爭產品轉子蓋子周圍表面概 成圓滑曲面,其未分佈有等角「側淺槽」特徵,技術手段有 顯著差異,故兩者之技術手段並不相同。
②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轉子蓋子利用等角分佈之側淺槽特徵 ,使治具相對應之側定部嵌入側淺槽內,以達到側淺槽與側 定部在切線方向受力面較大的特性,而有利於相互咬合,與 系爭產品利用一般治具之夾緊力,與轉子蓋子夾持以達密封 及拆卸功能,兩者施力位置及方式不同,功能顯不相同。 ③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治具側定部與轉子蓋子側淺槽之相應 嵌接方式,可使轉子蓋子受力較為均衡,系爭產品則僅達一 般密封及拆卸固持效果,未能減少轉子蓋子夾緊破壞之效果 ,兩者結果並不相同。
④綜上,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D係以不同之 技術手段,達成不同之功能,產生不同之結果,故系爭產品 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D之均等範圍。
⑤至原告雖主張系爭產品之轉子蓋子周圍固未有明顯的側淺槽 ,但系爭產品之轉子蓋子以其所應用之治具承窩套接,再藉 由其所應用之扳動元件順向或逆向旋轉治具時,系爭產品所 應用之治具同樣係以其抓持部抓持轉子蓋子周圍同步旋轉轉 子蓋子及螺栓,以達成轉子蓋子與轉子的組合與拆卸脫離, 兩者均係以其所應用的治具採用抓持方式抓持轉子蓋子周圍 ,治具抓持方式均是由轉子蓋子周圍朝向轉子蓋子內部施力 且沿著轉子蓋子切線方向施力,且同樣以其所應用之扳動元 件順向或逆向旋轉治具,所得之結果均為達成轉子蓋子與轉 子的組合與拆卸脫離,故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 編號1D兩者為均等等語。惟系爭產品轉子蓋子周圍表面概成 圓滑曲面,其係藉由所應用之扳動元件順向或逆向旋轉治具 ,以達成轉子蓋子與轉子的組合與拆卸脫離動作,其主要作 用為轉子蓋子與治具間之摩擦力,為避免兩者滑動而無法組 合與拆卸等情況,須進一步提高夾持力;而依系爭專利說明
書【0026】段落記載「提供一治具3 利用承窩32套接轉子蓋 子2 ,同時以等角分佈之側定部33嵌入相應的側淺槽21;而 後,據扳動元件4 操作治具3 及轉子蓋子2 一致旋轉,俾此 達成轉子蓋子2 與轉子12的組合與拆卸脫離」,並在同段落 記載其功效為「側定部33與側淺槽21之相應嵌接恰可平均轉 子蓋子2 的受力均衡,且扳動元件4 如為扭力扳手執行轉子 蓋子2 組裝時:其轉子蓋子2 組裝又可有以扳動元件4 設定 與轉子12在預設壓力值內組裝,據此,可防護轉子12與轉子 蓋子2 在組合時減少破壞之虞的效益」,有系爭專利說明書 在卷可參(本院卷㈠第150 頁),可知系爭專利藉由系爭專 利請求項所界定「等角分佈有側淺槽」技術特徵,提高切線 方向的受力面,即可避免如系爭產品摩擦力施力方式所可能 造成的治具滑動及轉子蓋子破壞情況,故系爭產品與系爭專 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D兩者技術手段、功能及結果皆不相同 ,原告上開主張尚不足採。
⑥原告另主張系爭專利之「轉子蓋子」僅係藉由「治具」而與 「轉子」組合或分離,「治具」之技術特徵與「轉子蓋子」 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之技術特徵,兩者並非必須相互配合 ,且並非必須產生相對應之效果,藉此主張側淺槽特徵非為 限定等語。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 前言包含「一種渦輪分子式 真空泵用之轉子蓋子」,其標的雖可視為「轉子蓋子」,然 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請求項主體既已明定有「轉子蓋子周圍 等角分佈有側淺槽」技術特徵,於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時, 自應包含該項技術特徵,先予敘明。又發明專利權範圍,以 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 書及圖式,專利法第58條第4 項定有明文。而系爭專利說明 書【發明內容】記載「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其 治具設有…承窩周圍分佈有相應側淺槽位置之側定部。而後 ,治具可操作轉子蓋子與轉子組合與拆卸脫離,其治具的操 作步驟為:先將承窩由上套接轉子蓋子,並據側定部嵌入側 淺槽,而後,利用扳動元件控制旋扳體順向旋轉治具,同時 ,治具利用側定部抓持側淺槽同步旋轉轉子蓋子及螺栓」( 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2 頁,本院卷㈠第144 頁)、「該轉子 蓋子周圍又恰好等角分佈有二至四道之側淺槽,另外,治具 相對側淺槽增設有二至四道等角分佈之側定部貫孔」(參系 爭專利說明書第2 頁,本院卷㈠第144 頁)、「本發明的另 一目的在於:提供一治具利用承窩套接轉子蓋子,同時以等 角分佈之側定部嵌入相應的側淺槽;而後,據扳動元件操作 治具及轉子蓋子一致旋轉,俾此達成轉子蓋子與轉子的組合 與拆卸脫離,惟,側定部與側淺槽之相應嵌接恰可平均轉子
蓋子的受力均衡,且扳動元件如為扭力扳手執行轉子蓋子組 裝時:其轉子蓋子組裝又可有以扳動元件設定與轉子在預設 壓力值內組裝之效益」(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 頁,本院卷 ㈠第145 頁);系爭專利說明書【實施方式】則記載「轉子 蓋子2 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21…據側定部33嵌入側淺槽21 ,而後,利用扳動元件4 控制旋扳體31順向旋轉治具3 ,同 時,治具3 利用側定部33抓持側淺槽21同步旋轉轉子蓋子2 及螺栓22」(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6 頁,本院卷㈠第14 7 至148 頁)、「轉子蓋子2 周圍又恰好等角分佈有二至四 道之側淺槽21,又治具3 周圍增立設有等角分佈之二至四面 方便治具3 加工時定位的夾持部34…當側定部33與側淺槽21 之相應嵌接恰可平均轉子蓋子2 的受力均衡」(參系爭專利 說明書第6 、7 頁,本院卷㈠第148至149頁)、「另一優點 可知:提供一治具3 利用承窩32套接轉子蓋子2 ,同時以等 角分佈之側定部33嵌入相應的側淺槽21;而後,據扳動元件 4 操作治具3 及轉子蓋子2 一致旋轉,俾此達成轉子蓋子2 與轉子12的組合與拆卸脫離,惟,側定部33與側淺槽21之相 應嵌接恰可平均轉子蓋子2 的受力均衡」(參系爭專利說明 書第8 頁,本院卷㈠第150 頁);另系爭專利圖3 至圖5 記 載轉子蓋子側淺槽結構(參系爭專利說明書圖式,本院卷㈠ 第158 至160 頁),與治具側定部33之搭配方式。經審酌上 述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所明確記載之轉子蓋子側淺槽結構 與治具之搭配方式,考量系爭專利整體之技術手段、目的、 作用及效果,系爭專利請求項所限定之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 佈有側淺槽技術特徵已臻明確,於均等比對時,即須考量側 淺槽之對應目的、作用及效果,原告此部分主張亦難採信。 ⑦原告雖再主張系爭產品固持位置為轉子蓋子周圍粗糙表面, 其原理為摩擦力,藉由夾持部相應粗糙表面位置,其關係為 粗糙表面被夾持部抓持兩者構成特定之點,且被固持的粗糙 表面等角分佈於蓋子周圍,與系爭專利側淺槽之固持位置、 固持物、原理、位置、關係及等角分佈等皆實質相同等語。 惟,依上開所載之系爭專利說明書相關段落,系爭專利已明 確記載「側定部與側淺槽之相應嵌接恰可平均轉子蓋子的受 力均衡」等技術特徵,即系爭專利「側定部與側淺槽」須相 互嵌接方可使其受力均衡。反之,系爭產品轉子蓋子表面概 成光滑面,並無明顯槽狀卡合結構,縱使微觀層面具有凹凸 程度不一之微觀結構,然該微觀結構屬不規則狀而非「等角 分佈」,整體與系爭專利所明確界定之「側定部」與「側淺 槽」結構顯不相同,尚無法達成兩者相應嵌接及受力均衡的 作用及效果,原告主張顯不足信。
⑵要件編號1G
觀諸系爭產品實物照片(本院卷㈠第171 、173 頁),可知 系爭產品既未揭示有治具結構,且依系爭產品轉子蓋子周圍 表面概成圓滑曲面,其未分佈有等角「側淺槽」特徵可知, 與轉子蓋子搭配的治具當無「相應側淺槽位置之側定部」等 特徵之可能性。縱依被告等於民事答辯狀所提之治具示意圖 (本院卷㈠第257 頁),該治具亦無對應系爭專利治具「一 上方突設之旋扳體與一底面上凹之可套置轉子蓋子的承窩, 而承窩周圍分佈有相應側淺槽位置之側定部」技術特徵,參 前述要件編號1D之比對說明,兩者方式(way )、功能( function)及結果(result)皆不相同,系爭產品未落入系 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G之均等範圍。
⒋綜上,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D、1G之 文義及均等範圍,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專利 權範圍。而系爭專利請求項6 為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是 該附屬項尚應包括其所依附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依前 所述,系爭產品既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專利權範圍, 則系爭產品當然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專利權範圍。 ㈡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專利權範圍 ⒈經解析系爭專利請求項7 範圍,其技術特徵可解析為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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