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公訴字,109年度,7號
IPCV,109,民公訴,7,2021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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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公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金永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郭顯欽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濬宏即堅持二輪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叄拾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及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77條之16第1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原 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 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2月10日之109 年度民公訴字第7 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聲明之第二項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3,7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8,430 元,又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三項請求被上訴人負擔費 用將判決內容刊於蘋果日報,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500 元,兩者合計為12,930元(8,430+4,500=12 ,930),惟前開應徵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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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永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