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商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林孟伶
妍雅緻國際商貿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軒銘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林渤洲間因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事件,經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
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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