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莊弘揚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俞伯璋律師
曾禎祥律師
黃子芸律師
上 訴 人 李易霖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鄭凱鴻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許哲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