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刑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聲字,109年度,19號
IPCM,109,刑智聲,19,2021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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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2109年度刑智聲字第19號
3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4受刑人丁小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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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9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10主文
11丁小芹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12。
13理由
14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小芹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15定如附表(補載原附表編號1之因撤回上訴而判決確定、編16號3、4之犯罪日期)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1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18定聲請裁定等語。
19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20,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21在此限。」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22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53條23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24應執行之刑。」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25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26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27三、數罪併罰之數刑罰如有已執行完畢部分,嗣後與他罪合併定
11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者,其前2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非謂即不符數罪併3罰要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43、1825號刑事裁定4意旨參照)。
5四、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6刑,均經確定在案,且編號2至14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7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所犯,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本8院卷第15至67頁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9錄表)。而前述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與不10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14),合於刑法第50條第111項但書規定,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12卷第13頁之定刑聲請切結書),本院自應依同法第50條第2



13項、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犯14罪類型、罪質、犯罪情節、侵害法益、對社會之危害情形、15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4所示之罪,經16本院以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7年6月,與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18,綜合判斷,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有期徒19刑為2年8月。至附表編號1所示已執行部分,由檢察官於20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21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22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23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24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5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26法官陳端宜
27法官林怡伸

21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2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3狀。
4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5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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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