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贈與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補字,110年度,8號
CSEV,110,旗補,8,202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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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補字第8號
聲 請 人 孫湘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勝賢間請求土地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 年9 月14日出資新臺幣( 下同)8 萬元,與他人共同以12萬元之價格,購買高雄市○ ○區○○○段0000○0 地號、面積102.8 平方公尺土地(現 為同區富興段197 地號路口通道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相 對人之應有部分為12分之8 。相對人於103 年6 月13日將其 應有部分贈與聲請人,爰依贈與契約約定聲請調解,以利聲 請人向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旗山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語。
三、經查,系爭土地所有權人為案外人張陳梅玉張榮宏,有土 地建物查詢資料可稽(本院卷第51頁),相對人既非系爭土 地之所有權人或共有人,自無從同意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 登記予聲請人。況聲請人已另行起訴請求張陳梅玉等將系爭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經本院以109 年度旗簡字第 160 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受理,並於109 年11月26日 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請求,聲請人已提起上訴,亦有前揭判決 可查(本院卷第53至55頁)。是以,可認為本件有不能調解 之情,揆諸首揭說明,應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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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