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用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0年度,43號
STEV,110,店補,43,202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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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43號
原 告 頂加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慕楓
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8,3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
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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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加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