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0年度,38號
STEV,110,店補,38,202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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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3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陳彰宏&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執行 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彰宏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05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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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