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0年度,35號
STEV,110,店補,35,202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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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35號
原 告 王方谷
蕭玲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之
「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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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