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0年度,28號
STEV,110,店補,28,2021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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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2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蔡文桐
黃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鮮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8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14,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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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鮮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