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554號
原 告 丞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協佑
訴訟代理人 王新發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銘義即國際飯店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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