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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9年度,1421號
STEV,109,店小,1421,2021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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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14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章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張章群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金大鎮公寓大廈管
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
不服原判決,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
其不利部分為範圍,即為新臺幣(下同)71,651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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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