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司調字,109年度,1006號
STEV,109,店司調,1006,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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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調字第100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栗湧鴻
栗○○

栗崇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栗湧鴻積欠消費款債務未清償,竟將自 林朝華繼承所得不動產無償登記予其他繼承人栗○○,為請 求栗○○塗銷於民國106年11月3日經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 以分割繼承事由辦畢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將臺北市 ○○區○○段○○段000地號及340建號不動產回復為栗湧鴻及其他 林朝華繼承人公同共所有之狀態,爰聲請調解等語。本院將 聲請狀繕本寄送相對人戶籍址,均於110年1月11日送達並寄 存於轄區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相對人均未對聲 請人之聲請具狀表示意見,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 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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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