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新簡字第594號
原 告 張烈黨
被 告 江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由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8年8月間之某日起,透過暱稱「佳君哥」之人 招攬,加入3人以上、以冒用政府機關名義實施詐術為手段 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犯罪組織詐欺集團,與「佳 君哥」、訴外人郭昭慶及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名義詐欺取財及洗錢 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之車手取得詐騙所得之款項後,將 款項交予被告(俗稱收水人),復由被告依指示交付予上手 (俗稱送水人)轉交回集團。嗣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上開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8月23日14時40分,假冒中華電信人 員、金融犯罪調查科科長「李明華」,撥打電話向原告訛稱 :遭人冒用申辦電話號碼,該電話號碼涉及詐騙案件,該案 件已由金融犯罪調查科調查,要停用原告之金融帳戶,並要 求原告提領新臺幣(下同)40萬元,原告因此陷於錯誤,領 款40萬元後,於同日15時40分,在其位於屏東縣○○市○○路00 0○0號住處,由郭昭慶前往領取上開款項,並交付郭昭慶於 同日在便利商店以雲端列印方式收取之偽造之「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公證申請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刑事傳票 」各1張予原告。郭昭慶得手後,與被告分別經詐欺集團成 員之指示,於同日16時58分,先後抵達高雄市左營區華夏路 與重惠街交岔路口旁西歐加油站,並進入站內廁所碰面,由
郭昭慶將部分贓款36萬元交付被告,被告再依「佳君哥」指 示扣除報酬4,000元後,將剩餘款項匯款至指定金融帳戶內 ,致使原告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遭詐欺之款項。
㈡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上開所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金訴字第80號判決 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在案, 有該刑事判決附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件 卷宗核閱無訛,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 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債務 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 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業已明定。 經查:原告其因被告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之共同詐欺行為受 有40萬元之損害等情,業據本院認定如前,被告應與所屬詐 欺集團成員負連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甚明。是原告請求 應連帶負賠償責任之被告賠償其所受40萬元之損害,自屬有 據。
五、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故本件 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至訴訟費用部分,雖無兩造應負擔 之費用額,然本件原告之請求全部勝訴,仍應為訴訟費用負 擔之諭知,併此敘明。
七、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