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六小字第43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彥儒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被 告 廖玫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叁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一、零件折舊計算式:
第一年折舊金額:3860 ×0.369 =1424第二年折舊金額:(0000 -0000 )×0.369 =899第三年折舊金額:(0000 -0000-000 )×4/12=0000000-【1424+899+512】=1025二、得請求之金額:1025(零件殘值)+6300(工資)=7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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