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59號
原 告 柯以哲
劉士絹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浚騰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所提出之民事起訴狀中,「訴之聲明」記載是否正確完
整,關於票據資料之記載是否有誤,並應確認究竟係欲確認
「本票不存在」或是「本票債權不存在」。如有缺漏或錯誤
,應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限原告於前揭期限內如數補繳。
三、提出被告傅浚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