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14號
原 告 鉅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富揚
訴訟代理人 陳威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瑞香即欣翔水電工程行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
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41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被告黃瑞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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