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劉兆亞(原姓名劉建宏)之債權人,請求閱 覽本院104 年度彰簡字第179 號民事事件卷宗等語。二、惟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 閱卷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 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尚不 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劉兆亞(原姓名劉建宏)之債權人, 業據其提出本院105 年7 月7 日核發之105 年度司執字第00 000 號債權憑證為證。然本院104 年度彰簡字第179 號民事 事件之卷證資料,尚涉及劉兆亞(原姓名劉建宏)以外之他 人個資;聲請人亦未提出取得上開案件當事人同意其閱覽卷 宗之證明,復未具體敘明其就該訴訟事件卷內之何項文書, 有何利害關係。尚難謂聲請人就本院104 年度彰簡字第179 號民事事件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存在。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僅以其為劉兆亞(原姓名劉建宏)之債權 人為由,聲請閱覽本院104 年度彰簡字第179 號民事事件卷 宗,核與首開規定不符,所為聲請,不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