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9年度,952號
CHEV,109,彰小,952,202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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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95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嘉鴻 
複代理人  薛聖穎 
被   告 劉振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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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