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94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朱宏霖
常治平
被 告 洪紫瑜
洪梓豪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王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群宥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九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洪群宥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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