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3年度,301號
CHEV,103,彰簡,301,20210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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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301號
原   告 王永安 
訴訟代理人 謝任堯律師
被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重文林杏回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張瑋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 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第186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 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4年8月26日裁定,命於本院101年度重 訴字第6號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開事件迄 未終結,為免本件久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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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