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3年度,301號
CHEV,103,彰簡,301,2021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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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301號
原   告 王永安 
訴訟代理人 謝任堯律師
被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重文林杏回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張瑋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陳重文承受原法定代理人林杏回之訴訟。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 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 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5條規定「第168 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經查:本件繫屬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由林杏回變更為陳重 文,此有信用合作社營業執照可稽,其聲明由陳重文承受訴訟 ,合於前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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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