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聲字,110年度,5號
GSEV,110,岡聲,5,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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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李麗鳳即文翔印刷廠

代 理 人 謝宗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 年度岡小字第462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所明定。是當事 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之同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而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事由,否則即應認其聲請與上 開規定不合。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 年度岡小字第462 號損害賠償事件 (下稱本案) 之原告,於民國110 年1 月27日具狀聲請交付 本案全部法庭數位錄音,惟核其聲請意旨,均未敘明有何為 主張或維護聲請人之何種法律上利益而有必要之具體情事, 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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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