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9年度,479號
GSEV,109,岡補,479,202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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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479號
原   告 蘇永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俊元王朝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本件請求權基礎
  ( 即請求被告給付金錢之法律上依據) ,並提出委員會決議
  輪流擔任道士之契約書影本、委員會會議紀錄影本及起訴狀
  所附錄音帶錄音內容之逐字譯文到院( 須按被告人數提出繕
  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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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