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09年度,550號
GSEV,109,岡小,550,20210129,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岡小字第550號
原   告 邱發賢 
被   告 張蓮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109 年度簡附民字第127 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108 年8 月18日,在高雄市○○ 區○○路000 巷0 號住處,使用電腦連接網際網路,登入其 暱稱「維多莉亞」之臉書帳號,瀏覽伊同名臉書帳號所發表 其為蔡英文總統拉票之公開貼文,其後因同性婚姻合法化之 議題,與伊及其他網友在該則貼文下方留言辯論,被告於同 日傍晚5 時40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可共見共聞之上開留 言頁面上,接續張貼「邱發賢你的教會就是有你們這種敗類 才毀了名譽的」、「邱發賢跟你這種敗類沒有甚麼好談的」 等語,已侵害伊之名譽權,對伊之心理及精神造成巨大創傷 ,而請求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下同)5 萬元。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5 萬元。
二、被告則以:伊等均為摩門教教友,被告卻謊稱其為摩門教教 會員工,更常在臉書上發表對網友提告並張貼報案三聯單照 片之文章,已違反摩門教之教義和誡命,更易造成民眾對摩 門教有不好之觀感,足見原告假借基督之名行撒旦之事,已 嚴重傷害摩門教之名譽,伊於108 年8 月18日傍晚瀏覽臉書 頁面時,又看到原告再度發文並同時張貼報案三聯單,伊基 於強烈維護摩門教教會之動機,始會以「敗類」此較強烈情 緒用語指責原告,目的是希望原告能遵照摩門教教會之教義 ,停止無故提告他人之不當行為,此亦為伊本於相同宗教信 仰教友之善意,其主觀上並無貶抑原告之人格或社會地位, 是其留言應不足以造成一般人對原告品行之懷疑而貶損其評 價,且被告亦在網路上罷凌伊,伊認為原告係混在教會裡的 稗子,伊僅係在正當防衛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間,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可共見共聞之 留言頁面上,接續張貼「邱發賢你的教會就是有你們這種敗 類才毀了名譽的」、「邱發賢跟你這種敗類沒有甚麼好談的



」等文字一節,為被告所不否認,足見被告確有張貼上開言 論之事實。又「敗類」一詞,衡諸通常社會觀念,均足認僅 屬貶抑人格,抽象謾罵之言語,而與言論自由所保障人民基 本權利,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 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無涉,是被告上開抗辯不足採信。被 告於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之網路頁面上,以「敗類」 一詞辱罵原告,顯已構成原告名譽法益之不法侵害,難謂其 主觀上無故意過失甚明,從而,原告之名譽權利既因被告之 行為受有損害,則其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㈡次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 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 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 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爰審酌兩造之學經歷、經濟狀 況、本件發生之原因及原告所受傷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 告請求精神慰撫金5 萬元過高,應以3,000 元為適當,逾此 金額之主張,即非適宜。
四、宣告准予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菁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