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9年度,430號
PTEV,109,屏補,430,202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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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43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曾品淳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雙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34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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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