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9年度,88號
PTEV,109,屏簡,88,2021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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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88號
原   告 鄒忠諺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
被   告 許傑程 
被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王恒正律師
      吳欣叡律師
      邱潔婷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李曉萍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 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 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為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 1 項規定之訴訟標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之訴訟 ,經原告起訴後擴張訴之聲明請求金額為115 萬9,808 元( 見本院卷一第193 頁),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 定數額50萬元,而兩造並未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見本院 卷二第11頁反面),本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 序,並將原簡易程序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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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