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被告 陳美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傅貴泰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2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