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9年度,288號
PTEV,109,屏簡,288,20210128,3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288號
原   告 林正義 
訴訟代理人 吳婧汝 
被   告 林玉霞 

      王梅葉 
      林勝利 

      林秀慧 

      林怡伶 
      林怡君 
      何林烏絲
      林絨  
      林誌賢 
      林揚峻 
      林翠華 
      林翠幸 

      林清松 


      林清朗 
      林翠蓉 
      林翠貞 
      簡鳳雀 
      陳文信 
      陳文隆 
      陳文生 
      陳美珍 
      陳有道 
      陳文利 
      陳文言 
      陳淑芬 
      陳有財 
      陳有泉 
      林陳金有
      陳金幼 
      朱月草 

      楊世甫 

      楊悟空 
      楊振甫 

      楊文甫 

      李楊阿甘
      楊惠痕 
      楊雅雯 

      楊采諠 


兼上列被告
訴訟代理人 方麗珠 
被   告 林翠湄 
      林志誠 
      林志輝 
上列 被告
訴訟代理人 潘素珠 
被   告 王士萍 
      王士玉 

      張玉龍 
      張玉芳 
      張玉芬 
      張素連 
      王繼堯(即王士奇之繼承人)



      蔡素雲(即陳響全之繼承人)

      陳宜莛(即陳響全之繼承人)

      陳信彰(即陳響全之繼承人)

      陳嘉誼(即陳響全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蔡素雲、陳宜莛、陳信彰陳嘉誼陳響全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 條定有明文。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 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 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75 條、第178 條、第177 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109年11月 23日宣示判決,判決並於109年12月2日送達其訴訟代理人方 麗珠。嗣被告陳響全於判決送達後之109 年12月20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蔡素雲、陳宜莛、陳信彰陳嘉誼等情,有本院 送達證書、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之戶籍謄本在卷為憑,而被告陳響全之繼承人蔡素雲、陳宜 莛、陳信彰陳嘉誼迄未聲明承受本件訴訟,為利於本件訴 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蔡素雲、陳宜莛 、陳信彰陳嘉誼為被告陳響全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 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