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1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劉亭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先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09
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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