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10年度,14號
ILEV,110,宜補,14,202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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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1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劉亭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先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09
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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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